柏骏文粹
火车撞人的理性思考
 

    一件根本不可能实际发生的“火车撞死人赔粮票”事件经媒体炒作之后,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同情的天平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获赔粮票”的被撞者,而把指责的矛头纷纷指向铁路一方,有人还引经据典,认为火车“撞人白撞”的规定应当寿终正寝。笔者曾当过几年火车司机,凭心而论,这种指责是不公正的。
  首先,之所以说这一“火车撞死人赔粮票”事件在实际中根本不可能发生,是因为众所周知,粮票在我国废除流通使用已经有十多年了,现在即使被撞者真的需要赔偿粮票用以收藏的话,铁路部门恐怕不会拿出、也根本拿不出还有使用价值的粮票来进行赔偿了。虽然《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25年来一直未修改,但事实上现在铁路方面对路外人员伤亡的补偿(注意是《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早已大大超过《暂行规定》的限额,尽人道主义补偿义务,动辄成千上万、有的甚至数十万地进行补偿。笔者相信,铁路部门在处理路外伤亡事故中,还拿这个《暂行规定》来说事的可能是有的,但绝不可能有“赔偿”粮票或只“赔偿”区区300元的事件发生。我想问问那个最先报道这一事件的作者,你何时何地果真亲眼看到铁路部门给伤亡者一方赔偿粮票了吗?如果不是你亲眼所见所闻,那么仅仅因为铁路这个《暂行规定》尚未废止,就凭空杜撰或臆想出这么一个轰动性的假新闻,再引得一些人跟风大肆炒作,是不是显得很无聊了。
  有人引用我国《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正线以正常速度运行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火车司机术语叫“非常制动”,即将制动风管压力由每平方厘米5或6公斤减压至零,而平常制动最大减压量为1.4公斤),就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数百上千米才能停下。这个制动距离与火车牵引车辆的数量、载重量和当时的速度都密切相关,可以用机车牵引公式计算出来。在这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这就象北京什刹海禁止游泳而每年都有人溺水而亡,公园方面并不尽赔偿责任,这是否也是对生命的大不敬?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用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了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列车被严格规定到某点59分到达或某点01分出发。中国铁路由于运力不足,努力在运输管理上挖潜提效,使中国铁路成为世界上列车行驶密度和效率最高的铁路。繁忙路段几乎每分钟都有列车通过,一列火车前面开出站,后面就有几趟列车整备待发接踵而来。常常一列车晚点,就牵涉到后面许多列车连锁晚点。如果火车司机也象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更多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依然依据《暂行规定》精神,而又突破《暂行规定》的限额,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恰恰说明铁路部门恪尽了人道主义义务,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主义关怀,表现出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是行善之举。就象道路交通不能“撞了白撞”一样,对被撞者的赔偿并不表明赔偿者就是过错者。至于《暂行规定》是不是应该修改、对弱者的补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谁都完全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又何必借题发挥去炒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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